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蔡漢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菁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