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548號
TPEV,111,北補,548,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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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林良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克正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596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662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
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
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被告無罪,本
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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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