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536號
TPEV,111,北補,536,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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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36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葉正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秤企業有限公司張馥秤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5,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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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