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0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潘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林生、陳俊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90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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