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周文華
周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億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
壹拾玖元(計算示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陸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積欠16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60,000元。
2.訴之聲明第2項:積欠租金按日計算罰金23,200元。
3.訴之聲明第3項:按月計算違約金240,000元。
4.訴之聲明第4項:至民國110年12月14日止積欠之水電費及拆錶
復錶費3,519元。
5.以上共計426,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