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710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38
13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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