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404號
原 告 張文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創家居有限公司
(原名:環創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30元,應繳裁判費
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9
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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