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4334號
TPEV,111,北簡,4334,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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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34號
原 告 蔡旻學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朱茵律師
被 告 楊含容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張佳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四樓,有原告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於臺北 市○○區○○街○○○號地下之地址,實為被告所經營星澤國際有 限公司之地址,並非被告住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司 之公司基本資料查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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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