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24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亞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680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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