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3835號
TPEV,111,北簡,3835,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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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8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鄧惠娟

鄧騰宗

鄧繹家
陳哖

鄧惠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按原告債務人共
有權利比例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11,8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原告已繳1,
000元,尚欠28,908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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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