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2865號
TPEV,111,北簡,2865,202203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865號
原 告 莊志勤
被 告 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章
被 告 陳虹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公司設立登記 址位於臺中市豐原區,營業所所在地則位於臺北市內湖區, 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起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審酌原告參觀被告銷售家具地點係於臺北市內湖區,以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較適於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
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