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債 權 人 金石情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世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君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管理委員會之名稱為何?(貴管理委員會之大印為
金石情管理委員會,為聲請狀所載之名稱不符)
二、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備查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四、債務人李君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