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2168號
TPEV,111,北簡,2168,202203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168號
原 告 陳穎德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72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足憑,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