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2046號
TPEV,111,北簡,2046,202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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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046號
原 告 鄭祺達
被 告 楊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10年度交易字第226號刑事過失傷害 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依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系爭刑事 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被告不受理,原告就被告雖聲請 移送民事庭,但其起訴被告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未具體於書 狀上敘明,亦未提出上開證據供本院憑參,且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111年1月24日裁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0萬元之原因事 實及相關證據文件(勿僅記載引用刑事卷證,需以書狀具體 載明事實及理由,又證據應編號,並說明待證事實,並應提 出請求金額之相關單據、收據、證明文件之影本,說明請求 之金額總額計算式如何計出,並保存證據原件攜帶到庭核對 ),並需將書狀繕本送對造,暨同時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 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111年2月9日送 達原告親收無誤,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原告迄仍 未補正,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按,顯已逾前揭期限,揆諸上開規定 ,其訴即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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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