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簡字第198號原 告 寶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被 告 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宜桂 賴孔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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