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86號
TPEV,111,北簡,186,2022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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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86號
原 告 林義福
被 告 蘇乙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下同)20萬元系爭本票,於超過15萬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 ,000元。然查,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2,100元,有本院自行 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100元 。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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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