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郭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59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7,45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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