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被 告 周兆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