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111年度,12號
TPEV,111,北消簡,12,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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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消簡字第12號
原 告 蔡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特定係請求返還費用並敘明其金額抑或提供轉場地使用課程),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證明文件或單據之影本貳份,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 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16條第1項第4至6款、第249條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理由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21 日公告,請消費者於110年1月27日至同年5月31日間,填寫 表單登記剩餘課程堂數或欲選擇之處理方案,原告已於上開 期間內填寫表示將剩餘堂數改場地授課,但迄今仍無下文, 而原告於109年5月3日以信用卡支付費用一次付清新臺幣( 下同)29,900元(課程堂數64堂、贈送12堂,共76堂),截 至109年11月1日共消費44堂課程…云云」,然聲明為被告應 返還課程費用或轉場地使用課程,未特定本件請求聲明就為 請求告返還費用或係請求被告提供轉場地使用課程,若係前 者則應敘明返還課程費用為何;並應就請求提出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並載明該等文件及其件數,原告起訴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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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紀星國際滑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