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吳姵潔
被 告 江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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