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470號
原 告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銘
訴訟代理人 鄭雲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