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林清源
張瑋倫
楊淑美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景環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聲 請 人 劉敬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先生間聲請確認使用所有權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2,483元,應徵 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