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簡字,111年度,42號
TPEV,111,北保險簡,42,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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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秦仲豪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吳徐培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
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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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