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0年度,31號
TPEV,110,北訴,31,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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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胡繼軒
被 告 許念中
王月容(即許雲川之繼承人)



許詩韻(即許雲川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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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