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胡繼軒
被 告 許念中
王月容(即許雲川之繼承人)
許詩韻(即許雲川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