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6602號
TPEV,110,北簡,16602,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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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602號
原 告 馮春連

訴訟代理人 薛建成
被 告 王泰鈞



訴訟代理人 舒廣仁
被 告 藍俐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王泰鈞藍俐雯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藍俐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藍俐雯王泰鈞等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2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卷第5頁),訴 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被告藍俐雯王泰鈞等人連帶給付12 萬元(見本院卷第361頁),嗣變更為請求被告藍俐雯、王 泰鈞連帶給付11萬元(見本院卷第362頁),為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泰鈞藍俐雯等人為詐欺集團成員,詐欺 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9月3日,假冒原告胞弟於電話中向原 告佯稱急需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15萬元至 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受有15萬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 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11萬元等語。並聲明 :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王泰鈞辯稱:伊已於110年11月底對刑事二審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原告匯款部分,被告王泰鈞只有拿到1,000元 ,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太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藍俐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王泰鈞藍俐雯、黃倢綾、林喜梅等人於108年8月間 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參與陳沂沂金銀島……誠」、 「勝」、「雨過天晴」、「松俊」、「包皮」、「林姓女會 計」及「傑哥」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彼此以LINE聯絡,王泰鈞、藍俐 雯、黃倢綾及林喜梅同一小組,王泰鈞分擔拿取人頭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包裹「取簿手」,藍俐雯分擔提領詐欺所得款項 「車手」,黃倢綾分擔向藍俐雯收取提領款項「第一層收水 」,林喜梅分擔向黃倢綾收款之「第二層收水」; 王泰鈞前往「松俊」指定地點,拿取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存摺 及提款卡包裹交予藍俐雯,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 方法詐騙各被害人匯款於人頭帳戶,再由藍俐雯依「金銀島 ……誠」指示,提領附表各金額並從中扣除報酬(108年9月7 日提領之款項,由藍俐雯直接交付林喜梅)餘款項則交給黃 倢綾,再由黃倢綾轉交林喜梅繳回詐欺集團,並藉此製造金 流斷點,無從追查犯罪所得去向,隱匿各項犯罪所得等情, 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109年度訴字第121、  267、384、546、60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3至100頁、第255至327頁),被告藍俐雯 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 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1項 、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泰鈞藍俐雯參與 詐欺集團,王泰鈞擔任拿取系爭詐欺集團人頭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包裹之取簿手,被告藍俐雯則擔任系爭詐欺集團取款車 手,提領原告等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致原告受有匯 款15萬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被告王泰鈞藍俐雯與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王 泰鈞、藍俐雯、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 害,原告自得對被告王泰鈞藍俐雯請求連帶賠償11萬元。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王泰鈞藍俐雯連帶賠償原告 11萬元,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泰鈞藍俐雯 連帶給付原告1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 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手法 詐欺金額 所用帳戶 取簿 車 手 領款地 領款 時間 金額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宣告刑及沒收 1 楊欣盛(告訴人) 楊欣盛於108年8月30日上午11時23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 ID: rtyy33聯繫販賣事宜,致楊欣盛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6分許,無摺存款2萬元於右列帳戶。 2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提款機 108年8月30日中午12時20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吳淑娟(告訴人) 吳淑娟於108年9月2日下午2時許,接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姪吳保霖之借款電話,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28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臺灣銀行內壢分行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臺北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3時49分許/6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號 日盛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3時51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4時11分許/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4時23分許/1萬元 3 王邦旭(告訴人) 王邦旭於108年9月2日下午1時許,見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 (ID:rtyy33)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19分許,轉帳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民生門市 108年9月3日上午9時12分許/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徐豐舜(告訴人) 徐豐舜於108年9月3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販賣冷氣,並使用臉書Messenger「劉庭瑜」)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19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北分行 108年9月3日上午11時27分許 1萬7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鍾政憲(告訴人) 鍾政憲於108年9月3日上午11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由其姑姑鍾佳麗匯款9千元至右列帳戶。 9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45分許/9000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尹少華(告訴人) 尹少華於108年9月2日上午11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44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洲分行 108年09月03日13時07分18秒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李貞慧(告訴人) 李貞慧於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3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54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56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馮春連(告訴人) 馮春連於108年9月3日,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胞弟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袁國欽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3 日下午1時 41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3 日下午1時 47分許/8萬元 9 鄭來安(告訴人) 鄭來安於108年9月2日上午10時21分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友人胡永泰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2時28分許、下午3時8分許,轉帳2筆,各3萬元至右列帳戶。 6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 捷運中山國小站內提款機 108年9月3 日下午2時 36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林森門市 108年9月3 日下午2時 41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家樂福錦州店內提款機 108年9月3 日下午3時 39分許 4萬4千元 10 柯邦儒(告訴人) 柯邦儒於108年9月3日下午2時9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轉帳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同上 同上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劉淑紅(告訴人) 108年9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劉淑紅友人高美娥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3時31分許、108年9月4日下午1時50分許,匯款30萬元及無摺存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35萬元 春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吳桂梅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3日下午3時55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3 日下午3時56分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3 日下午3時57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8時58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5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民權郵局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1分許6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2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元大銀行圓山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3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41分許1萬元 12 陳建帆(告訴人) 陳建帆於108年8月28日上午11時57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放貸款,並使用LINE聯繫貸款事宜,佯稱須先繳交保證金,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2時6分許,轉帳7萬元至右列帳戶。 7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袁國欽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4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民權郵局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許2萬元 13 張美莉(告訴人) 108年9月2日上午 1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張美莉,佯裝警察陳天來、張文龍,誆稱張美莉涉及刑事案件,須辦理網路銀行程序確認資金來源,致陷於錯誤,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許、108年9月5日上午9時9分許、108年9月6日上午9時27分許、108年9月7日上午8時43分許、108年9月9日中午12時45分許,使用張美莉提供之帳號及密碼,分別轉帳18萬元、14萬元、16萬元、12萬2千元、15萬2千元至右列帳戶。 75萬4千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陳寬暉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6分許/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50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3分許/2萬元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區松江路158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8時1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1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⑴108年9月5 日上午9時30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5 日上午9時31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5 日上午9時32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遠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7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店郵局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2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新店分行 ⑴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4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5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 ⑴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8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9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32分許  1萬元 臺北市萬華區萬華區康定路288號 永豐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2分許/2萬元 無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 ⑴108年9月7日上午9時5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7日上午9時6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7日上午9時7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7日上午9時7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7 日上午9時8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臺北西園郵局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15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5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⑴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1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2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3分許  3萬元 ⑷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4分許  3萬元 ⑸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6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另於108年9月4日上午9時9分許、108年9月5日上午9時8分許、108年9月6日上午9時29分許、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42分許,使用張美莉提供之帳號及密碼,分別轉帳17萬元、16萬元、15萬5000元、11萬7000元至右列帳戶。 60萬2000元 竹山郵局00000000000000號葉俊庭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4分許/2萬元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區松江路158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7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1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5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30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捷運民權西路站提款機 108年9月4日中午 12時10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8時16分許 1萬9千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13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5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5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0時1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臺北長安郵局 108年9月5日上午0時30分許/4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遠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1時8分許/1000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聯邦銀行仁愛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14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店郵局 ⑴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4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5分許  6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 10時3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永豐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3分許/2萬元 無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 ⑴108年9月7日上午9時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7日上午9時3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7日上午9時4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臺北西園郵局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13分許/6萬元 14 李曉雯(告訴人) 李曉雯於108年8月間,接到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可放貸,陷於錯誤,108年8月29日中午12時19分許、108年8月30日下午1時17分許,先後無摺存款1萬元、1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水上郵局00000000000000號林恣晴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不詳 108年9月4日下午2時3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相敬怡(告訴人) 相敬怡於108年9月4日上午10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3時6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4日下午3時26分許 1萬4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蔡昕展(告訴人) 蔡昕展於108年9月4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3時57分許,轉帳2萬7000元至右列帳戶。 2萬7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松江大樓提款機 ⑴108年9月4 日下午3時5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4 日下午4時 許  1萬元 ⑶108年9月4日下午4時2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4 日下午4時 3分許 6000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號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胡孟嬋(告訴人) 起訴書誤載為胡夢胡孟嬋於108年9月4日下午4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y99y)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5時9分許,轉帳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臺北西園郵局 108年9月4日下午5時28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羅一新(告訴人) 羅一新於108年8月26日上午9時許,陸續接到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陳瑞仁檢察官、替代役男、法院公正人士,詐稱羅一新涉及詐欺、擄車恐嚇等案件,須確認資金來源清白,致陷於錯誤,108年9月5日上午10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長濱郵局00000000000000號李梅蕙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捷運 松江南京站內提款機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29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及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5 日上午11時47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5 日上午11時48分許  2萬元 19 王兆銘(告訴人) 108年9月3日晚間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王兆銘外甥謝玄睿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5日中午 12時許,臨櫃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吳文馨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⑴108年9月5 日下午2時1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5 日下午2時20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5 日下午2時20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5 日下午2時21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5 日下午2時22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張順安(告訴人) 108年9月3日下午3時2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張順安外甥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11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龍潭郵局00000000000000號游聖軒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5 日上午11時59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5 日中午12時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5 日中午12時1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0號聯邦銀行仁愛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16分許/1萬元 21 楊弘宇(告訴人) 楊弘宇於108年9月5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7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吳文馨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公館水源大廈提款機 ⑴108年9月6日中午12 時30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中午12 時31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林泳禛(告訴人) 林泳禛於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 捷運公館站內提款機 ⑴108年9月6日下午1 時46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下午1 時47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洪士堯(告訴人) 108年9月8日下午6時48分許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洪士堯之姪林森智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9日上午11時58分許,臨櫃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 8萬元 華南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0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2萬元 24 李昀僑(告訴人) 108年9月7日下午3時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李昀僑之妹靜如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⑴108年9月9 日下午3時 3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4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9 日下午3時35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9 日下午3時35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9 日下午3時36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8時44分許/2萬元 25 李淑芬(告訴人) 108年9月3日下午5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李淑芬姪女簡均安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5分許,臨櫃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陳寬暉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 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16分許/3萬元 26 楊忠霖(告訴人) 楊忠霖於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上午11時25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5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周美娟(告訴人) 108年9月8日下午2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周美娟姪子,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1分許,臨櫃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捷忠門市 ⑴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周戴寶玲 108年9月3日起,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周戴寶玲友人莊秋燕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2分許,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松山分行 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蕭仁貴 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蕭仁貴外甥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6分許,無摺存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⑴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5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6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7分許  3萬元 ⑷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9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陳琮欽(告訴人) 陳琮欽於108年9月10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商品,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32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華南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11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連育賢(告訴人) 連育賢於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45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2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2時18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6分許 7000元 32 林正倡(告訴人) 林正倡於108年9月9日下午1時58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4分許,臨櫃匯款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陳寬暉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4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黃雪玉 108年9月9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黃雪玉之姪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5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⑴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8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9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9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捷運忠孝敦化站提款機 108年9月11日上午9時26分許/1萬元 34 楊文燦(告訴人) 108年9月11日下午1時1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楊文燦姪子林其瑞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 17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 30萬元 龍井新庄郵局00000000000000號楊治宏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 ⑴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6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7分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7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吳欣蓉 (告訴人) 吳欣蓉於108年9月2日下午1時1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年月3日上午9時53分許,無摺存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未經起訴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雙連分行 108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1萬元 黃倢綾未經起訴 林喜梅未經起訴 藍俐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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