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6478號
TPEV,110,北簡,16478,2022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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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478號
反 訴原 告 皇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寗珍珠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楊順雯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
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
反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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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