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97號
CTDV,106,司促,9397,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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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
債 權 人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和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 號之支票影本、及支票號碼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
二、車租金789,660元、利息473,796元之債權計算式。
三、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五、利息473,796 元部分再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按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六、101 年至106 年稅金之具體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之依據及
  稅單。
七、債務人邱和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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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