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5350號
TPEV,110,北簡,15350,202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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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5350號
上 訴 人 王景煌
張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明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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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