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9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麗梅即艾瑪眼鏡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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