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2096號
TPEV,110,北小,2096,2022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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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承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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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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