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6790號
TPEV,107,北簡,6790,2022032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790號
原 告 陳曉虹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洪秋美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告林睿霖之遺產管理人
梁春蘭

游鎮華

施善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被 告 黃寶銘
蕭慧霖
賴秀卿



趙文魁律師劉昭江之遺產管理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被告林睿霖之遺產管理人王耀星律師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林睿霖死亡,因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且經通知被告林睿霖的遺產管理人王耀星律師(本院卷三第2 9頁),遺產管理人並未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現原告聲請由王耀星律師承受訴訟,本院認為合乎民事訴訟 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