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10年度,1號
TCBA,110,訴更一,1,20220309,2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

複代理人 黃彥賓 會計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吳毓紘
訴訟代理人 黃玫菁
張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11
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所載「代表人李天送」,應更正為「代表人林德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代表李天送變更為林德雲,並據原告現任代表人 於民國110年9月16月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本院11 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鶴 齡
法 官 楊 嵎 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