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903號
TCEV,111,中補,90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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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03號
原 告 季昌諭
法定代理人 季立介
黃伊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祐丞吳君臨何玉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
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陳報向被告請
求10萬元之計算依據,上開書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份
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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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