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837號
TCEV,111,中補,837,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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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37號
原 告 林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雅竺間遷還房屋等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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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