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3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上峰發支付命令(11
1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9萬631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