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684號
TCEV,111,中補,684,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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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元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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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