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勝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502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7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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