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584號
TCEV,111,中補,584,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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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馬自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建安間請求返還退稅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4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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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