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577號
TCEV,111,中補,577,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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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告 陳紘至即陳銘厔

上謙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良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載明被告上謙益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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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謙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