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許中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楊健三
張相炎
洪惠烈
詹珠
林勇雄
林信義
石逸勝
簡柳彩玉
王柏祿
林永籐
周文瑛
張秀女
鄭錦雀
楊朝維
陳惠麗
劉四如
潘莊森
劉富煌
王安邦
陳堯階
楊雅如
郭淑玲
賴俐錚
吳美緻
王芳江
江宜霖
莊勤
劉澄容
郭佑任
高佩蓮
簡世杰
陳靜惠
陳合全
鄭宗鑫
洪武通
李美容
吳筱文
吳佩珊
高李素貞
桞美智
王淑貞
賴金瑜
林如芳
李季坤
周文慧
郭敬平
江麗琴
李黃美玲
黃俊如
李玥瑩
李家緯
林吳雪玉
周文玲
粘夢蘋
楊大鋒
陳冬樺
王明燦
林玉甄
黃中興
陳玠甫
何念蓉
林政宗
林郁玟
林昱仁
林郁青
廖林美代
顧育菁
林淑慧
林淑貞
林瑩如
吳秀華
林喬美
張毓琪
何淑楹
劉吳延英
陳叡娟
何子青
何明倫
何瑋庭
何允彰
林彥彰
郭敬平
林千育
謝漢強
盧宣伶
林明思
林明君
林家慶
林宣妤
楊芊雅
林家禾
林信宏
林信毅
林曉文
方杭欽
薛世文
薛世中
薛世怡
謝曉芬
謝憲佩
謝岱樺
李原彰
賴靜玲
王品軒
許中和
許中平
許中強
許中誠
廖賢明
蔡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9,578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7
21元×面積1,033平方公尺×原告與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範圍503
/10000=2,479,5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5,400元,尚應補繳2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