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11年度,12號
TCEV,111,中救,12,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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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瑾真即陳雅亭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相 對 人 鄭伃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中簡字第1667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因無資力,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 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 理情形回報單在卷可考。本件既已獲法律扶助,且訴訟非顯 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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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