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17號
TCEV,111,中小,317,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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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1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
歐昭廷
被 告 陳振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㜍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新臺幣)│ (民國) │ │
├────┼────────┼───┤
│ 56945元│95年9月26日起至 │19.71%│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56945元│104年9月1日起至 │ 15%│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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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