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6號
TCEV,111,中小,26,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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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6號
原 告 曾智強

被 告 許桓維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在監執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 4月12日下午3時27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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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