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28號
TCEV,111,中小,22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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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朱純伶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吳偉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30元,及自民國111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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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