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1178號
TCEV,111,中小,117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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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蔡奇勳
被 告 張勳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3035號裁定, 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12月24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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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