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蘇偉譽
王怡蘋
被 告 王俞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於民國110年3月4 日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1年3月7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 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