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959號
TCEV,110,中簡,2959,2022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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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永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芬妮、龔
琬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元、80,000元,共計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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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