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932號
TCEV,110,中簡,2932,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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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32號
原 告 曾惠筠
被 告 杜禹翰


杜凱玲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陳昆聯

韋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期 日當庭向原告諭知命原告於5 日內日補繳3,750 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業經記明筆錄在卷。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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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