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鄭宇廷
即原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秀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佳娟、鄒榮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5,50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