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4687號
TCEV,110,中小,4687,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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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687號
原 告 楊謹瑜
被 告 楊世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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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